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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徐清
  其實,醫院騙保並非什麼稀罕事兒。專家學者診斷此類現象的病根,在於利益驅動和制度缺陷。為此,近年來各地通過網絡化管理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控、嘗試改革醫保費用支付方式等途徑強化監管,並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;開發了針對各類醫保違規行為的監控軟件,不斷提升醫保信息監管功能,便於監管部門迅速發現醫療服務中的諸多異常現象。
  弔詭的是,何以越來越完善的監管制度,越來越先進的技術手段,均淪為“牛欄關貓”般苦澀的笑話?
  也許從媒體相關報道中可以獲得答案:這些年被各大媒體曝光的騙保醫院,似乎都沒有受到實質性的處罰。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關於醫療保險的專門法律法規,對於醫療機構套取醫保基金等違規行為的處理面臨無法可依的困局。按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性規定,各地監管部門對醫療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理,輕者拒付費用、通報批評、黃牌警示,最嚴厲的手段也不過是取消醫保定點資格。
  相對於幾百萬乃至幾千萬實實在在的真金白銀,通報批評或黃牌警示恐怕連毛毛雨都算不上,而看似最嚴厲的“取消醫保定點資格”還往往遭遇“執行不能”。有媒體報道,對某醫院實施暫停醫保定點資格的處罰後,周圍居民反而感覺看病不方便了,處罰最後不了了之。這是因為,群眾生病只能去醫療機構就診,醫療服務具有無可替代性;若是違規的是當地為數不多的上規模醫院,如有的縣區只有一所像樣的醫院,取消其定點資格,參保病人到何處看病?醫療保障也就無從說起。
  實踐中高高揚起輕輕落下的懲罰,實質是對騙保的慫恿,使一些醫院套取醫保基金時有恃無恐、越陷越深,走入了“屢騙屢查,屢查屢騙”的怪圈。不少醫院院長甚至親自上陣,醫務人員集體“配合”,騙保之風愈演愈烈,幾乎成為醫療界又一公開的“潛規則”。
  張居正曾感慨,“天下之事,不難於立法,而難於法之必行”。應儘快出台一套有針對性的懲戒措施,架設“高壓線”,劃定“觸雷區”,明確“緊箍咒”,形成管理嚴格、處罰有力、問責明確的守護醫保“救命錢”的鐵籠子。加強對醫保基金的日常監管和懲治,做到對騙保行為“發現一起懲處一起”。對違規的醫院取消其已有定級、降級或暫緩其定級;對直接責任人,可以給予記過、降級、撤職等行政處分,構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處理,真正實現“牌子摘得掉,烏紗帽拿得掉”。  (原標題:關鍵在於“法之必行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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