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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社論
  以“老路”補貼“新路”,實質是將地方政府的公路建設責任,完全轉嫁給民眾,這無疑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責的棄守。應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,到期前已經還款結束的公路,必須終止收費。
  新華社報道,日前,山東交通部門宣佈,2014年底到期的15條(段)高速公路將繼續收費,主要理由是償還銀行貸款。此前,新疆等地也對到期公路採取了延期收費。據悉,近兩年內,收費到期的高速公路約1.6萬公里。這些道路是否均會繼續延時收費,備受關註。
  高速公路明明已經或將到期,但各地卻以還貸為名,延期收費。這個理由站得住腳嗎?據專家估算,全國高速公路一年收費在4000億元以上,每年如此巨大的收費規模,為何還了十來年,貸款還未還清?
  高速公路還清貸款遙遙無期,一方面是因為背後存在貓膩。此前審計署多次對收費公路項目的審計顯示,高速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被擠占挪用、違規減免、大量用於工資、福利支出、閑置滯留等問題十分突出,也就是說,各地高速公路每年收上去的錢,只有一部分用於還貸,其他大量用於養人和利益輸送,這樣的還貸速度可想而知。
  另一方面,許多高速公路,其實早就還清了貸款。以廣深高速為例,當初投資114億元,截至2012年已累計收費超過410億元。類似收費數額遠遠超過投資金額的個案在國內比比皆是,但由於各地普遍實行“統貸統還”的辦法,將還貸公路收取的部分通行費用於其他收費公路項目建設,這就導致了高速公路還貸越還越多的怪現狀。
  “統貸統還”模式,解決了各地公路建設的資金缺口,但其在公平性和合法性上卻值得商榷。
  公路收費理當是“誰使用、誰收費”,繳費者購買一條公路的臨時使用權,憑什麼要為其他跟自己無關的公路買單?以“老路”補貼“新路”,實質是將地方政府的公路建設責任,完全轉嫁給民眾,這無疑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責的棄守。
  而《收費公路管理條例》也明確規定,“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,除必要的管理、養護費用從財政部門批准的車輛通行費預算中列支外,必須全部用於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,不得挪作他用”。也就是說,公路收費只能用於償還貸款或集資,不能違法挪作他用。法律沒有授權地方政府將車輛通行費用於其他項目建設,地方政府豈可越界?
  “統貸統還”的模式,助長了地方政府的好大喜功。許多地方公路建設動輒超前規劃,超高標準,不計投資成本,罔顧投資的社會效益,不正是因為有“統貸統還”做後盾嗎?
  所以,要想公路收費還貸走出惡性循環,除了改進車輛通行費管理,實現收支透明之外,最為重要的一點,就是破除“統貸統還”的模式,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,到期前已經還款結束的公路,必須終止收費。倘若做不到這一點,公路收費還貸必然成為永遠無法填滿的無底洞。  (原標題:“統貸統還”不破,公路收費將成無底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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